2021年1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进行了宣判,潜逃多年的主犯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悉,罪犯汪某某控制陈某莉从事卖淫活动,后陈某莉离开汪某某与黄某(已判决)在一起。为此,汪某某与黄某产生矛盾,双方约好在本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湖北大厦附近“谈判”。2005年1月26日16时许,汪某某纠集了米某、李某、谢某(三人均已判决)及“阿程”(在逃)等人携带刀具乘车至。黄某纠集了姚某甲、姚某乙(姚某甲哥哥)、罗某、杨某(四人均已判决)、张某某(在逃)、姚某丙(姚某甲弟弟)等人在张某某位于的租住处等候,并由张某某、姚某丙各自准备两把刀,准备在“谈判”不成时与对方打斗。汪某某到达后,带着李某等人与黄某、杨某等人在福田区“谈判”,米某、谢某等人在车上等候,姚某甲、罗某等人在张某某租住处等候。因双方未能谈拢,黄某即打电话通知张某某要其他人下楼打架,杨某返回该住处与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等人持械下楼冲向汪某某、李某等人,汪某某、李某等人见对方多人持械冲过来即后退,米某、谢某等人见状便持刀下车与汪某某、李某等人汇合,双方遂发生械斗。斗殴过程中,谢某等人持刀砍姚某丙并致其死亡;汪某某等人持刀砍姚某甲并致其重伤。双方斗殴中谢某、杨某均被砍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姚某丙系因他人用砍刀一类的锐器砍伤头部和四肢导致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姚某甲受伤程度为重伤;谢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据了解,涉案人员杨某,因此案获刑1年2个月;涉案人员谢某,因此案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人员姚某甲,因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人员罗某,因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涉案人员姚某乙,因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涉案人员黄某,因此案获刑5年;涉案人员米某,因此案获刑14年;涉案人员李某,因此案获刑11年。
2019年1月26日,公安民警通过线索发现汪某某可能在广西河池环江县生活,经继续侦查,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16日10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某时装店将汪某某抓获!
2020年6月20日,汪某某家属赔偿姚某甲6万元,取得其谅解,赔偿其父母10万元,获得其父母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 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持刀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与他人共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经查,在案证据可证实汪某某因与黄某有矛盾,纠集米某等人与黄某一方发生持刀斗殴的犯罪经过。姚某甲证实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将其砍伤,姚某乙亦证实看到了汪某某持刀砍伤姚某甲,且称汪某某他们都是两三个人围着他们的一个人,故可以证实汪某某伙同他人持刀砍姚某甲至重伤的犯罪事实。汪某某系持械斗殴的起因、纠集者,且积极实施了砍伤他人的行为,是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对全案的犯罪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双方系因琐事产生纠纷,谈判未果后双方发生械斗,难言对方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汪某某的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姚某甲及姚某丙的父母,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汪某某从轻处罚。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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