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男子周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子小倩,两人在经过一番商榷后,周某承诺给小倩2000元,两人成功达成了交易协议。
随后,两人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了面,并随即进行了交易。然而,让小倩意想不到的是,事后,当她向周某讨要事先约定好的2000元时,周某却不想兑现承诺。
周某以小倩长得不漂亮为由,竟然拒绝支付费用。小倩对此当然是愤怒不已,两人因此发生了争吵,随后演变成了相互推搡。
在此过程中,小倩因为情绪激动,不小心将周某推倒在地,此举顿时激怒了周某。周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对着小倩便是一顿殴打,发泄完怒气的他,随后便扬长离开了酒店。
周某离开后,小倩是越想越生气,心里觉得万分委屈的她,便以自己遭到诈骗为由,选择了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出动,立即便将周某抓捕归案。事后,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周某殴打小倩,致使小倩受了伤,已经达到了轻伤级别。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周某承诺给小倩2000元,事后却不兑现承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能是财物,有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某些欺骗手段,但是由于其骗取的并不是财物,所以,并不构成诈骗罪,比如骗色行为。
本案中,周某承诺给小倩2000元,小倩信以为真与其进行了交易,可是事后,周某却未兑现承诺。周某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欺骗,不过,由于周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骗取小倩的财物,因此,并不构成诈骗罪。
周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只能算作骗色行为,而骗色不构成诈骗罪,而且一般也不构成违法犯罪,它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因此并不能据此让周某在法律上受到惩处。
嫖娼,一般会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周某并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会被依法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周某最后并没有实际支付2000元,因此他和小倩之间并不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从这一点来看的话,两人似乎的确并不构成卖淫嫖娼,因为两人并不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
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了价格,发生关系后,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依然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周某已经和小倩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而且已经谈好了2000元价格,两人在酒店也实际发生了交易。虽然周某最后未兑现承诺的2000元费用。可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依然属于卖淫嫖娼。
本案中,周某对小倩实施了殴打,此举明显属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而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小倩的伤势已经达到了轻伤级别,属于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
故意伤害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周某殴打小倩致使其受了轻伤,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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