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交易不断升级,直播带货销售模式迅猛崛起。与此同时,其存在的夸大宣传、诱导场外交易、假冒伪劣、售后服务保障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日前,长春消费者王丽(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一直播间工作人员引导下,微信扫码付款669元购买产品,因售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卖家直接拉黑微信玩“跑路”。
随着互联网交易不断升级,直播带货销售模式迅猛崛起。与此同时,其存在的夸大宣传、诱导场外交易、假冒伪劣、售后服务保障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长春消协秘书长钟萍提示,消费者在通过直播带货购物时,切勿选择场外交易,要时时警惕主播诱导内容,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连邮寄******都跟第一次发货时相同,所以我很怀疑新发的衣服是将那件退回去的重新清洗了一下,这哪敢要!”王丽说,她再三要求退款,对方就像消失了一般,再无音讯,快递寄达后,她只能选择拒收。
最后,在消协与短视频平台相关负责人的共同努力下,王丽才拿回699元购衣款。王丽告诉记者,作为网购爱好者,这是她头一次遇到如此难处理的售后服务。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此后,她再也没有通过该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间买过东西。
王丽的购物经历属于典型的网络直播电商场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指主播在直播间内通过语言、文字、图形、动画、动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引导消费者转入原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以外的微信等社交软件平台进行交易。
“该案中,消费者与主播并未通过短视频平台的购物链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建立买卖合同,涉案品牌店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所以消费者与涉案品牌店不存在买卖关系。同时,短视频平台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消费者虽然是通过该平台上的某直播间看到的商品,却未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所以无权请求平台承担退款责任。”钟萍说。
钟萍告诉记者,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都无保证,且消费者在维权时很容易出现举证难、主体认定难而直接导致维权难等方面的问题。
据报道,消费者王某在观看许某直播时,通过诱导添加主播微信,转账4000余元购买某款手机,收货后发现为山寨机,要求退款时被对方拉黑。王某将该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欺诈为由要求许某“退一赔三”,并要求许某和直播平台共同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中,许某称自己不是经营者,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愿意退还王某购机费用。直播平台则认为,平台禁止私下交易,并对站外行为无法监管,事发后平台及时处理,许某账号已被封禁,王某的损失与平台无关。经审理,法院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向王某“退一赔三”并赔偿其合理支出,直播平台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法律义务,无须担责。
“建议喜欢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购物的消费者,切勿相信主播及服务人员以各种说辞要求私加微信转账或提供付款链接等场外交易的要求,一定要选择在网络平台链接内下单,避免发生微信拉黑、无法找到责任人、又维权时又无证据等问题。”钟萍说,如发现主播存在诱导进行场外交易行为,可及时通过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有关证据,及时向网络直播电商平台投诉举报。
去年“双十一”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网络直播侵害消费者权益类型化研究》,归纳出虚假宣传、退换货难、销售违禁产品、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诱导场外交易、滥用极限词、直播内容违法等七类网络直播销售存在的侵害消费者问题。
“直播带货诱导交易问题突出,一些主播宣传产品时夸大其词,消费者很难知晓和甄别商品真假,当发现所购商品存在问题时,维权难度较大。”钟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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