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孩子们来说,这是赋予他们的一份沉甸甸的“法治大礼包”。这两部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姐妹篇,《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侧重于教育挽救,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
此次修法,积极回应民众呼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新修订的两法,都有哪些亮点和变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大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也由原来的72条增加至132条,主要有四大亮点:
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留守儿童”群体规模也在不断加大。新《未保法》规定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未保法》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法律规定未成年以及父母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恐惧不敢报告。新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强制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其中,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公安及教育部门并配合依法处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由原来的57条增加至68条。亮点也不少,主要有以下两点: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新法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开展矫治,对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进行帮教。通过采取不同的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未成年不同的问题。
长期以来收容教养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没有明确的场所,造成实践中执法比较难,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这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对接,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进行分流,极个别的依法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通过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达到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的效果,体现了对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的理念。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