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绍华在担任市仲裁委秘书处副秘书长期间,从2012年9月起,违规使用管理服务单位某律师事务所一辆轿车用于公务出行,直至2018年6月其不再担任该职务后,市仲裁委秘书处才将车辆归还。2021年1月,郑绍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东河公安分局磴口派出所副所长刘文竹、民警郭祉岐、范勇失职失责问题。2018年9月,东河公安分局磴口派出所民警郭祉岐、范勇在侦办某村拦车收费案中,仅对涉案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未对报案人在询问中提供的涉案嫌疑人有关问题进行侦查,致使其未及时受到法律责任追究。郭祉岐、范勇作为案件承办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刘文竹作为分管副所长,疏忽懈怠,对案件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1月,刘文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郭祉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范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王振民收受案件当事人礼品礼金问题。2019年4月,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振民负责承办该案。诉讼方为让王振民尽快执行该案并拿到案款,先后送给王振民现金1400元和一张面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王振民均予以收受。2021年7月,王振民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土右旗双龙镇沙海子中心校原副校长李永明绕道旅游问题。2018年4月,时任土右旗沙海子中心学校副校长李永明参加土右旗教育局在河南郑州举办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李永明从郑州去往洛阳、西安旅游,并将返程交通费及住宿费在学校予以报销。2021年7月,李永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达茂旗教育局师资股副股长李福俊失职失责问题。2019年,在达茂旗教育局招聘小学语文、数学教师过程中,李福俊未按《包头市2019年市直事业单位和旗县区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要求对报考人员资格认真进行初审,将不在报考专业范围内的小学教育专业报考人员通过审核,导致该类专业报考人员在复审时因专业不符而未能参加面试。2021年4月,李福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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